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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9-07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9-07
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 3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2021年9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御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监督管理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监测和信息传输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向该区域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第4条
地震预警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医院等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科学应用地震预警信息进行避险的能力。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公民应用地震预警信息避险的能力。
第9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监测台站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等内容。
第12条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 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震预警监测台站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各类地震监测台站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13条
大型电网工程、输油输气管线(站)、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枢纽、机场、大型矿山、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 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终止,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全区地震预警系统。纳入全区地震预警系统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应当按照规定传送监测数据。 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14条
社会力量自主建设的地震预警台站,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可以申请纳入全区地震预警系统。
第15条
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试运行试运行结束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成果应用。
第17条
地震预警的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
第18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第19条
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震时刻、震中参考地名、震级预警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20条
地震预警信息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机构向公众播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应当在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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