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2014-07-31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7-31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3条
按照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5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6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7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8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烈士子女的。
(五)父母双亡的。
第9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安置。
第10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五)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政府可以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的自主就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总参谋部下达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计划,制定我区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应含在藏中直单位。
第12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13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14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第15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16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17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18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19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20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