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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2-01-04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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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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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2022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保护传承、发展促进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省人民政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传统工艺美术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6条
组织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活动,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
对在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7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评审认定制度。评审认定每4年组织开展一次,省人民政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评审认定机构,承担评审认定工作。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相关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认定机构应当制定评审认定管理细则、组建评审专家库,经省人民政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展评审认定工作。省人民政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8条
评审认定机构成立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传统工艺美术专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工艺美术相关社会组织推荐的人员组成。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产生的传统工艺美术专家占比不得少于2/3。
第9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评审认定机构提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评审认定申请。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可以向评审认定机构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的评审认定申请。
第10条
申请评审认定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
(二)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
(三)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11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可以申请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12条
申请评审认定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四)获得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称号或者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被认定为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13条
申请评审认定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设计、制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艺术造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获得设区的市授予的工艺美术名艺人称号或者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第14条
申请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艺术风格、主要原材料、工艺流程、技术特点等资料。
申请省工艺美术珍品的,应当提交作品的实物照片、材质说明、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资料。
申请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的,应当提交工艺美术从业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资料。
第15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90日内,采取现场考核、投票、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果。
第16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认定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认定机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17条
评审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分别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予以评审认定。
经评审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评审认定机构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经评审认定为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的,由评审认定机构授予称号、颁发证书。该称号、证书与本办法实施前授予的称号、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获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设区的市可以开展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珍品、市工艺美术名艺人评审认定,但不得授予“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18条
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委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提出评审认定申请的,该成员、评委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等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省人民政府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省工艺美术珍品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征集、收藏、保护、展示。
第20条
评审认定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可以使用由评审认定机构统一制发的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省传统工艺美术标志。
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可以在其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但不得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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