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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8-04-0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8-04-07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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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08年4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交通路网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
第3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第5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村道,并做好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6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9条
农村公路规划需要进行修改调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0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县道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道、村道年度建设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村道年度建设计划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11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12条
农村公路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提高路面技术等级,保证通车能力。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防护、排水、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客运停靠站点。
第13条
县道、乡道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 村道建设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
第14条
县道、乡道建设确需新占土地、拆迁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 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5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16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17条
农村公路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18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19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成立监督小组,参与村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监督。
第20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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