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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4-01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01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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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3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行业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5条
县级以上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条
鼓励探索建立古树名木生态效益补偿、保险等制度,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认 定
第9条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第10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 (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 (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11条
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建立全省联网的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资源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12条
古树名木实行认定制度,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二)三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普查。 普查应当按照古树名木普查技术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统一登记、拍照、定位、鉴定等,并将调查信息录入全省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 古树名木调查中应当严格按照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
第14条
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树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15条
申请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古树名木调查表; (三)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第16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收到古树名木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鉴定和申请认定。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认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认定。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保护方案审查、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养 护
第19条
古树名木养护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日常养护内容包括巡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自然环境、保护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古树名木实施浇水、施肥等简易措施;专业养护内容包括对古树名木实施防腐、防雷、修补树洞、改良土壤、支撑树体、修剪枯枝、除治有害生物等专业技术措施。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树名木养护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培训,向古树名木日常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人)提供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养护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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