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4-12-31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12-31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统一集中、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机关应当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8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省直单位土地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八)负责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机关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综合事务的工作指导;
(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10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11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部门预算收入和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各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12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13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统筹安排。
第14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 定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16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第18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规定,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执行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19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一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第20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管理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应当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各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严禁超标准或者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禁止超标准装修。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