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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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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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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 117°27′- 117°51′,北纬 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4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 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10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11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13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14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5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16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17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18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19条
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20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 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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