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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9-02 ·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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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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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3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4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第5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政府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政府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6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7条
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第8条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部署工作任务时,应当考虑下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除共同事权下级政府应当负担部分外,不得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下达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9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第10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应当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11条
对于纳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决策评估
第12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按照权限牵头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论证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综合评估报告。评估论证所产生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未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13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州)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市(州)人民政府即收即转,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14条
市(州)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市(州)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及本条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
第15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副厅级及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决策评估。其中,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亿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16条
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地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评估,按程序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第17条
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18条
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本级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19条
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经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达到《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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