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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8-01-20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1-20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和集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关事务管理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节能管理及其他后勤保障服务,经费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11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经批复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协议供货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属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3条
机关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机关资产管理规定,按职责分类制定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据市场价格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状况,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申报预算。
第15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资产账卡和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机关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第16条
政府各部门闲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集中管理,其中涉及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移交的,应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无偿划转)事项审批。 政府各部门处置机关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评估手续,采取拍卖、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办公用房管理职责,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现有存量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政府机关用地。政府机关新增用地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19条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相关规定,禁止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制定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审批立项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制度。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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