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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9-01-19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1-19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 (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 (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 (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4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及其活动
第5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6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7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8条
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 (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 (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 (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编号;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中介机构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可以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三)就服务结果向委托人作夸大或者虚假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1条
中介机构在从业活动中不得接受和办理下列事项的委托: (一)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的; (二)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手段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 (四)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具有欺骗、欺诈内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
第12条
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代理性服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机构同时接受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委托,提供鉴证性或者信息性服务,应当向委托各方明示委托情况。
第13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中介服务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4条
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及委托权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15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
第16条
中介机构不得串通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提供中介服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17条
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披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除外。 中介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
第18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应当真实,严禁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鉴证书等文件。 中介机构不得向社会散布虚假信息。
第19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20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建立执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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