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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12-08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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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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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5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6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归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铁路的公路及引道设施的运营维护。
第7条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权范围内与铁路安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8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环境污染监督防治工作,对破坏铁路沿线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9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水利工程建设,依法查处河道采砂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负责铁路沿线的专用水文监测,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10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参与铁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调查处置,指导、参与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因铁路运营造成地方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13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14条
铁路沿线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推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沿线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15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建立灾害信息互通机制,根据自然灾害警报和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停运、隐患处置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16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依法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服务保障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工作。
第18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维护铁路安全,有权对危害铁路安全、妨碍铁路运营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
第19条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20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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