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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1997-12-15 ·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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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15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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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陕西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和拦泥淤地效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筑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3条
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坚持谁修建、谁受益、谁管护和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淤地坝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是: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划定工程管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组织淤地坝受益区群众逐步退耕陡坡耕地,造林种草,开展坡面综合治理。
第6条
对在淤地坝建设、管护、防汛抢险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7条
建设淤地坝坚持维修加固与新建并重的方针。
第8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级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计划、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对防洪标准低、病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以及效益显著的病险淤地坝应制定除险加固方案,并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9条
淤地坝的加固或新建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有水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型淤地坝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淤地坝分级执行陕西省水土保持标准(陕DB-86)。
第10条
淤地坝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投工、投资、引进外资等方式,多渠道解决。 由国家立项的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资金实行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投资原则,国家投资实行部分有偿。回收资金继续用于淤地坝建设。 鼓励和支持个户、联户、单位和城镇居民采取承包、入股等形式加固与新建淤地坝,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11条
建设淤地坝增加的耕地从受益年开始,3至5年内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经营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继承、转让。
第12条
设计未经批准的淤地坝工程不得施工。设计已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3条
淤地坝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落实渡汛措施,确保安全。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的监督管理。 淤地坝竣工后由批准建设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管 理
第14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积累工,对集体使用的淤地坝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15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专人负责集体使用的淤地坝的管理工作,村组应建立管护组织,制订管护公约,落实管护人员。 个户、联户、单位、城镇居民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16条
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大型淤地坝为坝体以及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 中型淤地坝为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小型淤地坝为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17条
在淤地坝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2、超越坝顶通行能力,行驶机动车辆。 3、在坝坡、坝顶和坝肩开垦种植或修建其它建筑物。
第18条
严禁毁坏和盗窃放水、泄洪、观测及其它设施。
第19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占用淤地坝时,应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20条
淤地坝的管护组织和管护人员应对坝体、放水、泄洪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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