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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6-05-16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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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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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201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6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2020年8月3日十三届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4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把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7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8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职能部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接收退役士兵。
第10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11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12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13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14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17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18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三十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19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20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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