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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4-01-03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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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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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月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石羊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巩固流域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压减农业用水、节约生活用水、增加生态用水、保证工业用水,促进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第4条
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工作。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
流域内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5条
流域内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内相关规划要与地下水资源承载量相适应,严格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禁止非法取用地下水。
第6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7条
凡涉及取用地下水的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8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权对违法开采和破坏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9条
流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严格执行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鼓励用地表水替代部分地下水供水。
流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第10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在新建建设项目和移民搬迁安置时,应当经科学论证,在已有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供水条件的区域内合理布局。
第11条
实行总量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原则。流域管理机构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监督落实市、县(区)用水总量及削减量。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各自区域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开采削减量计划,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特殊情况下调整用水总量的,需由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组织论证,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行业用水比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加快水权市场建设。鼓励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水权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矛盾。
第13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功能区划分,经科学论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更新的除外。
第14条
本办法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水量过小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机井。
旧井更新凿井作业时,旧井应当提前回填。人畜饮水机井因水量过少更新时不能提前回填的,需经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更新井运行后旧井应当回填。
第15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市、县(区)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削减量年度完成情况,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16条
流域内地下水取水应当安装智能化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17条
流域内禁止新增地下水用于火力发电、景观工程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取用地下水用于水源热泵或冷却降温项目。
第三章 取水许可
第18条
在石羊河流域取用地下水,应当申请地下水取水许可。
申请新打机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申请旧井更新的,可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9条
流域内地下水实行区域限批。对取水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限制审批该区域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达到或超过用水总量的,不得新增取水。
第20条
实行地下水水位控制管理。以县(区)为单位,在一定区域内地下水水位年下降1米以上且持续下降达3年以上的,暂停该区域新增取水,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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