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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04-15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15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政务服务行为,加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中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5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统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全市统一开展政务服务业务并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平台,由业务办理和公众服务系统组成。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统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政务服务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
第7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发展自助政务服务。
第8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统一名称、统一场所标识、统一运行模式,合理设置、优化整合,实施标准化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二章 政务服务职责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
第1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的政务服务,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第11条
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对口政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12条
政务服务部门可以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和已有的村(社区)便民服务点开展有关政务服务。 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
第13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14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同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
第15条
区县(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16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在政务服务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及送达办理结果等权限。负责督办本部门承诺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涉及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代表本部门管理派驻人员等工作。
第17条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申请事项属于政务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网络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第18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并出具书面凭证或者电子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19条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20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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