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20-07-17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7-17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7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依法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以及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经决策机关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执行。 决策机关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工作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4条
法律法规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一)制定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二)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第5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6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规定。
第7条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8条
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安排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政策研究与发展改革研究等单位,政府参事室、政府决策咨询专家以及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9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有关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10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11条
决策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等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12条
决策事项建议的启动和确定,由决策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的,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三)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经研究论证提出的,报请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首长签发或者作出。
第13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14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相关信息,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15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16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开举行听证的,同时适用《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17条
决策事项以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18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告知等形式反馈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19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20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库,实行动态管理。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选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