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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02-10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02-10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4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 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3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重庆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7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8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市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10条
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第11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培训。
第12条
行政执法人员被暂扣执法证的,应当参加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离岗培训。
第13条
培训结束前应当进行闭卷考试。 培训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为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第14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15条
本市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申领和持有执法证,不得上岗执法。
第16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 (六)年度工作考核称职以上。
第17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下列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18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资格培训考试成绩; (三)年度工作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审查意见。
第19条
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行政执法机构审核; (三)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第20条
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之日起计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资格有效期届满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重新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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