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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0-03-01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0-03-01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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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确保移民资金有计划使用,保障库区移民任务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移民迁建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峡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基本预备费、移民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移民耕地占用税以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4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库区淹没处理投资项目,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复建、环境保护等五大类。
第5条
移民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移民任务分解包干到库区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其中移民项目资金按大类包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包干的限额内安排使用移民资金,并确保移民任务按期完成。
第6条
移民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7条
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为当年价格水平的动态投资。价差的测算按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的规定执行。
第8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本行政区移民任务和投资计划的统一组织实施。
第9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10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由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具体实施。
第11条
制定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应以移民补偿投资切块包干方案和《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分县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分县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根据《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移民迁建进度及分年投资规划》和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有关单位的年度移民任务,按移民任务落实相应的投资额度。
第12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移民迁建单位依据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下一年度移民计划及动态投资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汇总平衡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建议方案,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市直管项目单位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报送市移民主管部门。 (三)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直管项目单位的建议方案汇总平衡形成全市的年度移民计划及投资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 (四)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及市直管项目单位,并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备案。
第13条
全市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中的移民项目资金按以下规定安排: (一)城市(县城)迁建基础设施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设施复建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安排到项目; (二)城市(县城)迁建的建房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资金; (三)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资金; (四)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移民安置人数及资金; (五)集镇迁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为单位安排投资额; (六)集镇迁建的建房以乡镇为单位安排建房面积及投资额。
第14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并按下列要求编制本辖区内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并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一)城市(镇)建房面积及资金分解落实到淹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二)农村移民生活安置人数、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组; (三)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村、组; (四)集镇搬迁基础设施投资落实到项目; (五)集镇搬迁建房面积及投资分解落实到搬迁单位和居民户。
第15条
勘测设计费、行政管理费、培训费、科研费、规划费、监理费、移民耕地占用税、移民土地出让金和移民经费存款利息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移民外迁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对区县(自治县、市)制定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移民迁建单位报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或市直管项目单位报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移民项目大类调整,由市移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17条
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的执行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市人民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18条
除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外,移民资金的拨付必须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进行。移民主管部门(机构)应按计划、按投资包干合同、按工程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主管部门(机构)或迁建单位(施工单位)拨付资金。各级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迁建单位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迟或暂停拨付移民资金: (一)上级拨付的移民资金没有到位; (二)迁建单位违反投资包干合同使用移民资金; (三)施工单位没有完成规定的工程进度;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移民资金无法及时拨付; (五)其他有可能导致移民资金损失或流失的情形。
第20条
各级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主管部门拨付迁建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新城迁建指挥部(管委会)转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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