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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0-11-30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1-30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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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预算、区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本市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4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5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6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7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本市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10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11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安排部署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12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13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14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5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6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 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第17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8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9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 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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