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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6-12-21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2-21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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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3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5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6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7条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8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4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9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10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11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12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13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一)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二)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三)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14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15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明确经营区域。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或者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17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km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km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18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六)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第19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20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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