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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11-19 ·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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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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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监测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4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5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加强频谱资源统筹协调和专业技术协作,提升军地无线电协同管理能力。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作,做好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军地联合训练演练、军地无线电干扰协调、军地无线电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7条
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无线电先进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利用无线电技术进行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发展,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效率。
第8条
无线电领域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无线电行业提供行业调查、业务培训与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9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无线电科普活动,宣传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增强社会公众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意识。
第二章 频率管理
第10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频率分配权限,以及无线电管理规划,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遵循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效能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11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但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除外。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12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可以依法对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纳入招标、拍卖的商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范围、使用率要求、使用期限以及申请资格条件等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13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第14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频率使用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服务对象、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因技术研发、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15条
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程序报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
转让全部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手续;转让部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转让人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手续。
第16条
已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无法消除,或者因自然、地理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可以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开展评估后,依法作出调整。
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17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无线电频率使用性质,定期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进行评价。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18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依法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是国家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除外。
举办重要会议、体育赛事、大型庆典等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
第19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量处理、集中办理等方式,提高公众移动通信、轨道交通、电力等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审批效率。
第20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点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通信、交通、电力、气象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本系统专业规划时,涉及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的,应当征求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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