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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6-11-15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11-15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6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7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8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9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10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11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12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13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14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15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16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7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18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19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20条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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