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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07-18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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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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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4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
第5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易发区域划分和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御雷电灾害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第7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的科普宣传。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发布
第8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9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并完善雷电监测站网。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发布雷电预报、预警信息。
第10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将雷电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警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
第11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雷电发生情况,划分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和一般风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计分析本市雷电活动及灾害的发生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雷电监测公报。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安装与维护
第13条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4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禁止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15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适应雷电活动规律和防护需求。
第16条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测。
第17条
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雷电防护装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委托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做好维护、检测、整改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管理
第18条
下列单位应当列为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或者销售单位;
(二)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大型体育场馆、露天演艺场所、游乐场所、会展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AAA级以上旅游景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悬索桥、斜拉桥等高耸结构类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其他因雷击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19条
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建立各项防雷安全制度,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保障本单位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20条
防御雷电灾害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负总责。
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雷安全制度,督促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三)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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