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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部门规章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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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交通运输部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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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 (2014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第4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第5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和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许 可 条 件
第6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符合规划和国家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条
拟从事高速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城际铁路旅客运输和普通铁路旅客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拟从事铁路货物运输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历。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 在最近2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的,不得担任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
第8条
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许 可 程 序
第9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提出申请。一次申请多项许可范围的,可以合并申请。
第10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六)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 (八)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 (九)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十)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 (十一)相关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铁路局应当明确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文本格式。
第11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12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3条
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14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15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近3年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报告。 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企业的申请,在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16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17条
被许可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方式、许可范围,导致许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18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可延期1年。 被许可企业在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1年内未开业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内仍未开业的,已取得的铁路运输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19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并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20条
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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