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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部门规章2016-04-20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6-04-20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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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5号公布 自2016年5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3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4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总体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第5条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救援及时、处置有效的原则。
第6条
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指导下,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报备工作,同时负责发生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第7条
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航空器失事; (二)航空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遭遇危险天气、危险品泄露等; (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航空器地面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导致人员伤亡或燃油泄露等; (五)航空器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偏出跑道; (六)航空器火警; (七)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包括: (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 (二)机场设施失火; (三)机场危险化学品泄露; (四)自然灾害; (五)医学突发事件; (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它突发事件。
第8条
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一)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突发事件,但该故障仅对航空器安全着陆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出现故障等紧急情况,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 (三)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失事、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情况,各救援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第9条
非航空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等级。发生非航空器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应预案实施救援。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10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11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12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13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14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15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16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17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航空燃油处置、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18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19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协调统一。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针对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程序及检查单等; (二)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本规则和机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应急救援的各单位在机场不同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权力、义务和指挥权以及突发事件类型及相应的应急救援响应等级; (三)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程序和通知事项,其中,通知程序是指通知参加救援单位的先后次序。不同的突发事件类型,应当设置相应的通知先后次序; (四)各类突发事件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机场管理机构与签订应急救援支援协议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明细表、联系方式; (六)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的应急救援支援协议;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 (八)机场及其邻近区域的应急救援方格网图; (九)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及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的程序; (十)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关残损航空器搬移的协议; (十一)在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可能产生的人员紧急疏散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警报、广播、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引导人员疏散时的职责、疏散路线、对被疏散人员的临时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20条
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机场公安机关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以下职责: (一)指挥参与救援的公安民警、机场保安人员的救援行动,协调驻场武警部队及地方支援军警的救援行动; (二)设置事件现场及相关场所安全警戒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三)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工作; (四)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 (五)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 (六)实施地面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七)参与现场取证、记录、录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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