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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8-08-31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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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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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
(2018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工作,提高检测、维修和运输效率,预防事故和减少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的检测(以下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包括高速铁路线路、桥隧、信号、通信、牵引供电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状态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动、静态测试手段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进行的检查、测试、监测及对其运用质量进行的安全评定。
第4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贯彻检修分开、以检定修的理念,遵循安全、准确、高效的指导思想,科学合理利用天窗,实现高速、及时、精确检测。
第5条
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运用成熟可靠的高速车载等检测设备,推广实时在线监测技术,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6条
铁路运输企业是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检测管理制度;
(二)制定检测计划;
(三)组织编制检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掌握基础设施状态及检测管理动态;
(五)编制检测报告;
(六)综合运用检测数据;
(七)解决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第7条
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落实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的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三章 检测内容及检测设备
第8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高速铁路状态检测体系,配齐检测设备及人员,满足设备运用状态高效检测的需要,日常天窗时间一般应当保证4小时及以上。体系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专业之间检测技术融合,共用天窗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科学设置综合检测、维修机构,实施综合检测。
第9条
高速铁路线路、桥隧等工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轨道几何状态;
(二)轨道结构状态;
(三)钢轨伤损;
(四)路基沉降及结构状态;
(五)防护栅栏、挡风墙和声屏障状态;
(六)桥涵结构状态;
(七)隧道结构状态;
(八)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轨道测量仪、轨道检查仪、双轨式钢轨超声波探伤仪、钢轨探伤仪、焊缝探伤仪等静态检测设备和钢轨探伤车、线路检查仪、巡检设备等动态检测设备。
第10条
高速铁路信号、通信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联锁、闭塞、列控系统设备;
(二)道岔转辙设备、信号机、轨道电路、补偿电容、应答器、电源设备等状态;
(三)系统设备接口;
(四)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网络状态;
(五)通信漏缆状态;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装备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通信监控监测系统和网管系统。
第11条
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运用状态检测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接触网几何参数;
(二)接触网悬挂状态;
(三)接触网平顺性;
(四)接触网受流性能;
(五)供变电、电力设备;
(六)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规定的其它检测项目。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检测项目的需要,配置高速弓网综合检测装置、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装置、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等检测设备和检测综合数据处理中心。
第12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运用高速综合检测列车对高速铁路基础设施开展周期性状态检测工作,特殊时期可以加大检测频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利用运用中的动车组开展高速铁路状态检测工作,并在每日开行的首趟确认车上和一定比例运用中的动车组上搭载车载式基础设施动态检测装置,实现实时动态检测。
第13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防灾监测,配置监测预警设备,逐步建立风、雨、雪、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异物侵入等方面的智能化监测体系。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14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年度、月度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定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当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最大限度实行天窗共用。
第15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季节变化等影响因素,对故障率高或者状态易发生变化、影响高速铁路正常运行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直接相关的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项目进行调整。
第16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和变化规律,确定、优化检测周期。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高速铁路基础设施检测企业标准。
第18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检测数据平台,加强检测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利用分析结果指导日常检查工作,掌握设备运用状态变化规律,为科学合理地安排设备维修提供支撑。
第19条
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测工作。
第20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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