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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部门规章1994-11-09 · 共 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4-11-09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税务总局共 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年11月9日国税发〔1994〕244号公布 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第2条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第3条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