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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1-07-20 ·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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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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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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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2021年7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7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兴奋剂;
(七)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行为;
(十)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十一)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3条
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零容忍”,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推动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惩防并举;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5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6条
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7条
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制定《反兴奋剂规则》。
第二章 反兴奋剂工作职责
第8条
国家体育总局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与规章;
(二)制定反兴奋剂发展规划;
(三)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四)制定兴奋剂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管;
(五)协调和推动跨部门合作开展兴奋剂综合治理;
(六)指导、监督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
(七)开展政府间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9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10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教育、检查、调查、结果管理、听证和治疗用药豁免等方面的程序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
(三)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四)开展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
(五)参与兴奋剂综合治理;
(六)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国际交流;
(七)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区市和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11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负责本社团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社团反兴奋剂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地方体育社会团体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四)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实施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12条
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所管理运动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所管理运动项目反兴奋剂工作计划,明确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和责任;
(二)加强对国家队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管理人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
(三)监督地方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履行反兴奋剂职责;
(四)开展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
第13条
按照“谁组队、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备战任务的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等单位承担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省级及以下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同时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14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包括运动员所属单位和有资格代表运动员进行注册的单位。
运动员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加强药品、营养品、食品的管理,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对所属运动员及有关人员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主动进行调查,配合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15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运动会规程负责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制定与本办法和《反兴奋剂规则》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作出处理。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16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反兴奋剂宣传,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教育,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第17条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高等体育院校、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校等应当开设反兴奋剂教育课程或讲座。
第18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建立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制定反兴奋剂教育考试细则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制度,并将其作为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入队入职、注册和参赛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调查
第19条
兴奋剂检查包括:
(一)列入国家年度兴奋剂检查计划的检查;
(二)经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批准或者同意的委托检查;
(三)国家体育总局指定或者授权开展的其他检查。
第20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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