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14-01-10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4-01-10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4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5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6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7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8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9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10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11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12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13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14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15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16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17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18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19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20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