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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0-07-07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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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07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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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0年7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工作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5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工艺美术保护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品种和技艺的认定
第6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世代相传、百年以上历史;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手工艺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五)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六)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引进国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引进时间已达五十年,且经再创作,已形成独特的地方风格,并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也可视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7条
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本省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8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推荐。
第9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资料; (三)所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10条
“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第11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即时进行专项认定。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2条
经认定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其产品符合工艺、质量标准的,可以使用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证标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13条
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人员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本人印记。
第14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确定密级,制订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传统工艺美术的制作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或者进行有偿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15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经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其“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具体评审办法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6条
“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定期复审制度。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每四年对本省评出的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大师条件复审。 复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取消其大师待遇: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的。
第17条
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的规定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候选人,应当在“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18条
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工艺美术大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活、医疗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19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老艺人带徒、带学生学艺。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青田石、鸡血石等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保护、管理,严禁乱采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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