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1992-03-12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2-03-12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2年3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自1992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出让和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经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条
土地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联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各类登记事务并对房地产实行联合评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7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8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9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10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如下: 出让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三亩以下,非耕地十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市(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耕地三亩以上至五亩,非耕地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出让耕地五亩以上至一千亩,非耕地二十亩以上至二千亩,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非耕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11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13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申请用地报告书; (3)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及资信证明文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 (三)经协商取得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申请使用土地者按规定交付定金。 (四)申请使用土地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14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15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投者按规定交付竞投保证金,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投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投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16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出让方式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和有关规定: (一)出让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交付保证金和定金的规定;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17条
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18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不计利息。
第19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币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受让人须用可兑换的外汇支付。
第20条
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算起。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