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1-10-08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1-10-08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 2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4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5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6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二)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前,应当广泛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8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处级内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处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厅,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局、办,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科级机构的,应事先报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科级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并以此作为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确定编制,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的,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