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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2-12-17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12-17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共 3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公布 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订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7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
第8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9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10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11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 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12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共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13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
第14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5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16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确定基础测绘年度预算经费,保障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经费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规定需由设区的市承担有关经费的,从其规定。
第17条
基础测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基础测绘 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绩效评价。
第18条
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第19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与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基础测绘项目的内容及其完成时间、经费支付进度、成果验收标准、成果归属与汇交要求、保密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依法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0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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