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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8-06-05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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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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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2018年6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执行。
第3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5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资源,降低服务成本。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9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水、电等能源资源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第10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物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部门运行经费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应当纳入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实行网络实时监管。
第12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13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凡纳入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等公务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14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
第15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效益。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建立资产采购、出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处置报废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
第18条
政府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临时购置的资产,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收回、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机关发生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变动,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相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第19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改造、租赁、购买或者建设等方式集中统一筹措周转住房,保障公务人员的短期住房需求。
第20条
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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