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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1-08-1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7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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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8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3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4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5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6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7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10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赣江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成立的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具有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的部门。 使用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本级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11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12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13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第14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15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16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17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18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19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20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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