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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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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军区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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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 (2003年4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令第118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 第四章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 第五章 国民经济动员演练 第六章 国民经济动员实施 第七章 补偿 第八章 奖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国民经济动员是指为满足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的国防需要,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将经济实力转换为国防实力的一系列活动。
第3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国民经济动员工作贯彻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重点建设、长期准备、逐步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民经济动员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国民经济动员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宣传教育。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宣传教育。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国民经济动员义务。
第6条
国民经济动员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 第二章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
第7条
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所属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以下简称经济动员机构),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经济动员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第8条
经济动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 (二)执行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经济动员机构的命令、指示,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计划,拟定国民经济动员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项目;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演练; (六)编制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动员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支前保障工作。
第9条
经济动员机构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组织形式,加强与军队、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第10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承担国民经济动员任务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第三章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建设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济建设平战结合项目、物资储备、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等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建设计划,由经济动员机构提出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或者上级经济动员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油库、粮库、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建设要求。
第13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济动员机构的要求承担国民经济动员潜力建设任务。
第14条
经济动员机构可以根据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建设的需要,指定转产、扩产民用企业和物资仓储单位作为重点动员对象,并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建立布局合理、动员快速、技术先进的动员中心和应急保障基地。
第15条
经济动员机构指定的预备转产、扩产的民用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动员预案,储备相关技术、科技人员,保证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良好。
第16条
承担军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当保存和维护军品生产线,并做好相关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接续工作。
第17条
国民经济动员实行物资储备制度。物资储备遵循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需要的原则。物资储备分为定点储备和周转储备。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被指定的物资仓储单位完成定点储备。 被指定的物资仓储单位应当加强储备物资保管,并制定物资动员预案,完善相关设施,增强保障力量。
第19条
经济动员机构负责指定承担周转储备任务的生产、流通企业,并提出周转储备的产品品种和周转保有数量。 承担周转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品种和数量落实储备物资。
第20条
经济动员机构按照规模适当、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提出国民经济动员专业保障队伍组建方案。 专业保障队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并制定专业保障预案。 第四章 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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