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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1-01-17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1-01-17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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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提高我省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体育运动训练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招的运动员。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4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管理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粮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运动员的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6条
在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运动员的选招
第7条
选招运动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运动员的体育运动成绩和发展潜力。
第8条
运动员的选招每年进行一次。选招计划方案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事经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同意后,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9条
运动员从下列人员中选招: (一)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 (二)取得全国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全省综合体育运动会录取名次或者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前三名的青少年; (三)身体条件特别适宜从事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青少年。
第10条
运动员的选招,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和有关的体育运动科研机构共同选拔试训运动员,报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审定; (二)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对试训运动员进行试训; (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和考核。测试和考核合格的,签订体育运动训练协议,办理运动员选招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单位。 试训运动员的试训期限,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测试和考核的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11条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制度。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 体育后备人才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运动员的培养
第12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第13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运用体育科研成果,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案,对运动员进行系统的体育运动技术训练。
第14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教练员队伍结构,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体育运动技术训练的能力,保证运动员训练质量。
第15条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完善运动员的训练、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强体育运动技术训练中的医务监督,为体育运动技术训练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和运动伤残保险。
第16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 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应当保证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运动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在役运动员申请到高等院校学习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予优待。
第17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其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第18条
禁止在体育运动训练、竞赛中使用有关体育组织禁止使用的物质、方法。 第四章 运动员的退役安置
第19条
运动员退役,由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就业、就学。
第20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计划由省体育、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年度编制,退役运动员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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