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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8-06-13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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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3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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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
(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符合建筑安全、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4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5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牧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7条
鼓励互联网与墙体材料行业深度融合,发展电子商务,建立新型墙体材料供应、采购电子商务和服务平台,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物流信息化和供应链协同水平。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第9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服务作用。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11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12条
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约能源和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13条
对于符合自治区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14条
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15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企业应当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消纳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16条
自治区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工业副产石膏、陶瓷渣粉等固体废物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17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生产,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18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19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并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20条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主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纳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其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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