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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3-01-23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1-23
辽宁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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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辽宁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2013年1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公安、财政、海洋渔业、民政以及铁路、航空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4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的原则。
第5条
省、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贯彻国防要求的国家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目录和技术标准,制定实施规划,并为承担设计、建造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保障有关国防要求的落实。
第6条
省、市、县交通、公安、海洋渔业以及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登记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 有关部门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向民用运力所有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登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份将年度本市民用运力基本情况,报送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铁路、民航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在我省的运力情况,抄送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
第7条
省、市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数据库,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力以及加油站、场站、维修厂(站)等情况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并及时更新。
第8条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拟订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报省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市、县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由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拟订,经同级国防动员机构批准后,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第9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 (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分工; (三)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四)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保障措施;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10条
被预征的民用运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运力的所有或者依法管理者应当在15日内向当地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 (一)民用运载工具更新、改造、出租、转让或者报废的; (二)预征人员伤残或者死亡的; (三)预征运载工具操作人员变更的; (四)预征运载工具离开本行政区域30日以上的; (五)预征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变更的。
第11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的要求,对预征民用运力进行编组。编组应当尽量保持预征民用运力单位的组织建制完整。
第12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编组民用运力定期组织查验。并向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告。 查验应当重点检查预征民用运力的到点率、准点率、动员集结所需时间和民用运力调整变动等情况。
第13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本级预征民用运力训练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组织开展预征民用运力军事训练和专业技术训练。
第14条
民用运力的所有或者依法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急机制,落实预征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的操作、保障等相关人员,参加军事、专业技术训练,提高保障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的能力。
第15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任务和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迅速启动、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 启动预案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向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书,明确其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的类型、数量和操作、保障人员,以及民用运力集结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16条
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组织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和相关人员准时到达集结地点,并保证被征民用运载工具的技术状态良好,相关人员的技能符合军事行动要求。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准时到达集结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新的指令执行。
第17条
被征民用运力集结地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应当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组成精干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对集结后的民用运力进行登记,查验整备情况,保证按时交付使用单位。
第18条
民用运力到达指定集结地点后,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点验,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包括运力编组名册、运载工具类型、技术状况资料、被征人员的情况资料以及交接书。 被征民用运力集结期间的技术、油料、生活、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由指挥机构负责。移交使用单位后,民用运力的安全防护、后勤保障和装备维修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其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人员安全,避免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受到损毁。
第19条
被征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需要加装改造的,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会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使用单位,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确定的加装改造方案实施。 承担加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防要求进行加装改造,并按期交付使用。
第20条
民用运力使用单位在使用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时,应当由其所有或者依法管理单位记载使用情况,并由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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