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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09-09-01 ·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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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1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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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辽宁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办法
(2009年9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竞技体育人才,是指专业运动员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专业运动员是指由省、市体育专业运动队招聘,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第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竞技体育人才文化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县体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或者合并的,应当有专人负责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和专项经费投入。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制定本行政区域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规划,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6条
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人才梯队,形成由初级、中级到高级相互衔接、良性循环的发展体制。
第7条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应当对竞技体育人才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使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8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体育事业经费预算中安排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经费。
根据竞技体育发展和国内国际比赛需要,适当增加省、市专业运动队人员力量。
第9条
培养竞技体育人才所需的非营利体育设施用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提供。
第10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捐赠,捐赠人可以依法对捐赠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受赠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11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独立举办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举办体育运动学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开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12条
中小学校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创造条件。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鼓励高等院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员培训基地,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具有体育优势项目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确定为竞技体育人才基地,对基地中的优势项目和优秀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第13条
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加强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推荐具有体育运动潜质的青少年、儿童。
第14条
县体育运动学校(含业余体校)与当地中小学校联合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体育运动学校给予经费投入。
第15条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16条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到省、市政府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学习、训练,应当给予伙食费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部门承担。到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试训期间,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中小学校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就近读书提供方便,为户籍在外地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竞技体育人才在升高中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18条
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培养、选拔竞技体育人才。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或者比赛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19条
运动员的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运动员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20条
省体育专业运动队有权在本省优先招收竞技体育人才。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机构应当根据省体育专业运动队的需要输送竞技体育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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