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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1998-05-27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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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5-27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3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4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5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6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7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8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9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
第10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第11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第12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
第13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
第14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15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费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16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一律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
第17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第18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应当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往外地的,必须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19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必须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必须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20条
殡仪服务场所必须备有黑纱、白花、花圈等殡葬用品,为殡仪活动提供方便。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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