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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1995-09-16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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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9-16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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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设立
第三章 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
第四章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3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服从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5条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 有线电视的设立
第6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
第7条
有线电视台、站按其设立单位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
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
第8条
远离城市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当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9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在进行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10条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的,应当向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交纳所需费用,但原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并保留呼号和自办节目。
第11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12条
已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变为有线电视站或者有线电视站变为有线电视台的,应当按设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13条
终止或者暂时停播的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在拟终止或者停播30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播手续。
第14条
任何单位不准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或者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出租频道或者播出时段。
第三章 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
第15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须将有线广播信号加入有线电视网,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
第16条
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委托持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和安装。
第17条
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具备设计和安装条件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资格证书。
第18条
设计和安装单位不得承接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
第19条
有线电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规划要求设计。新建建筑物的有线电视系统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20条
有线电视台、站竣工60日内,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一)竣工报告;
(二)设计说明书;
(三)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基础资料;
(四)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走线、布线图及电平分配图;
(五)工程安全检测记录;
(六)设备器材明细表;
(七)有线电视传输系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相关电原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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