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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2-07-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7-28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22年7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4条
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活动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
第5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6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7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8条
本市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和专业优势,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9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认定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市工艺美术专家库。
第10条
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成立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专家成员从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选取。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11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申请,由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 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请,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机构提出。
第12条
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创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认定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提交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艺术风格、技术特点等材料。 传统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市工艺美术精品。申请认定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提交作品实物照片、材质说明、创作构思和艺术价值说明等材料。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申请认定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提交工艺美术从业经历、代表作品、技艺特点说明等材料。 认定工作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公示申请名单。
第13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认定工作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认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14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示所需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15条
认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分别对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名录、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16条
本市申报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第17条
认定工作机构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认定工作机构发现市工艺美术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市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18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19条
本市建立市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基础,将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有助于促进就业增收的传统工艺美术项目列入目录,予以重点支持。
第20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已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影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发掘; (五)采取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六)根据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自身特性所需的其他必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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