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09-01-0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1-08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2009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4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6条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7条
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8条
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9条
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10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11条
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12条
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13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三章 红线管理
第14条
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15条
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四章 绿线管理
第16条
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7条
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18条
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五章 蓝线管理
第19条
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20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