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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0-11-08 · 共 6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0-11-08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共 6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2010年1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3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5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6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
第7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本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10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
第11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12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3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14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方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要求。
第15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16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标准与方法、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否决性条款等内容,并可设置有关信用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招标人可以参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细则编制评标标准与方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17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
第18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依法重新确定开标日期。
第19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20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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