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3-04-03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3-04-03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2013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循环、生态、便捷、宜居的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产业区位于本市静海县,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产业区总体规划执行。
第3条
产业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级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示范基地、国家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4条
产业区应当创新发展模式,按照回收体系网络化、产业链条合理化、资源利用规模化、技术装备领先化、基础设施共享化、环保处理集中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一体化发展和再生资源的规模化利用、高值化利用、清洁利用、安全利用。
第5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区投资兴办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产业区兴办学校、科研机构、创业中心,实施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6条
产业区内禁止兴办不符合循环经济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落后、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产业区的规划布局、产业集聚、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政策支持。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保障工作。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8条
静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区的组织领导,推进产业区开发建设,提升产业区发展环境。
第9条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静海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产业区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产业区产业发展目录,负责组织产业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
(四)根据静海县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市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五)统一管理产业区的规划、土地、建设、交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农业、林业等公共管理工作;
(六)协调、配合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和静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10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产业区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11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12条
产业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13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产业区产业发展目录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第14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引入金融、电信、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建立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物流、商业、融资平台和信息管理服务系统,优化产业区投资和经营环境。
第15条
产业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入产业区的废物的拆解、加工、再利用和最终转移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控制产业区污染物总量排放。
第16条
产业区建立海关、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管委会联合监管体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实行“圈区管理”。
管委会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部门成立产业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再生产品出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第17条
产业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18条
产业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产业区各类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第19条
产业区按照循环互补的发展格局,建设产业功能区、科研服务功能区和居住功能区。
第20条
产业区内的工业、居住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普及率应当达到100%。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