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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19-06-03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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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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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19年6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4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6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指导、工伤保险等工作。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及烈属抚恤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7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8条
对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9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10条
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五)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八)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
(十三)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11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12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区公安机关招聘使用。市公安机关负责直属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区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13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14条
警务辅助人员员额配置原则上按照本市公安机关现有在编人民警察数额配备。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实行动态调整。
第15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市、区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17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18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19条
对现有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20条
市公安机关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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