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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2022-08-25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8-25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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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2022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4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维护和管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5条
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成立行业组织,制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相关规则和团体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指导。
第6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有关投诉。 第二章 路网运行管理
第7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推进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行。
第8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向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报送路网运行数据、监控视频、路况等信息。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网运行情况,提示交通管制、安全出行、气象等信息。
第9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容易拥堵的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制定相应的疏堵方案,并适时调整。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前款规定容易拥堵的重点区域采取信息指引、车流疏导和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改造扩容等措施,提高车辆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改造扩容的土地使用等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10条
除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关闭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
第11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2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拥堵治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因交通阻塞、中断等需要对车辆进行疏导或者分流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车辆驶离或者绕行,并发布信息和绕行指引。 第三章 联网收费管理
第13条
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联网收费运营服务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 实行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
第14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联网收费数据,保障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并对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系统网络安全、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车辆通行费的管理工作,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
第15条
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清分结算工作; (二)全省联网收费系统的联网检测和运行监测、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三)全省高速公路路段费率参数和通行介质的管理工作; (四)全省联网收费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提供联网收费数据查询服务,处理联网收费的咨询、争议、投诉等工作。
第16条
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档案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不得截留、删除、伪造、篡改、泄露。 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布联网收费数据等情况,同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数据。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查询所属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信息,对车辆通行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时,结算机构应当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出现结算数据错误的,结算机构应当及时纠正。
第17条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发行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发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做好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以及客户服务等工作,对发行错误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免费召回、修改或者更换,并配合开展清分结算工作。
第18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通行介质,及时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调换、截留、篡改、干扰屏蔽、恶意损坏通行介质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介质。 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应当与实际安装车辆唯一对应。禁止虚假申请和使用与实际车型、车类不符的电子不停车收费通行介质。
第19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服务单位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收费票据。
第20条
高速公路使用者对所交纳车辆通行费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结算机构、发行服务单位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提出,由结算机构会同发行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给高速公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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