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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1997-09-0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7-09-01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 (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是在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下对外开放、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3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各部门和各单位(含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区经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4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发展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业。
第5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开发区总工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6条
管委会行使《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职权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委会工作机构属于管委会直接领导,其具体职能由管委会确定。
第7条
管委会应依据已批准的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和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并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8条
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建设事业,负责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资质审查验证等管理事项;负责开发区内供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9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房产行业和开发区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交易、转让、拆迁、抵押鉴证、产权房籍管理以及房地产评估的管理。
第10条
管委会负责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第11条
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土地,行使征用耕地1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亩以下的审批权,负责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12条
管委会行使市一级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审批(或报批)和管理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第13条
管委会统筹和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和税收,负责编制开发区各项财政计划和预算、结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按照分税制的规定,做好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14条
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开发区国有资产,审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第15条
管委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决定管委会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开发区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管委会按规定权限调配、任免、聘用、奖惩和培训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市场,负责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计划的制订和审批工作。
第16条
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负责开发区的劳动用工、工人调配、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和工人退休、退职、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劳务输出、境外人员入区就业和特种设备安全资格认证等项工作;依法行使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权。
第17条
管委会在上级外事部门的指导下,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核和办理区内人员出入境事项。
第18条
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19条
管委会依法管理和监督开发区内国家和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房地产交易、土地、旅游业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各类价格的调节基金;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的争议;开展价格信息、价格评估、成本调查等服务,依法查处价格、收费的违法行为,指导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活动。
第20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开发区的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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