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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2019-04-25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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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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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5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6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7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8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9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10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
第11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12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13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14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15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16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17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18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19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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